饶雅文
近日,笔者看到一个案例,受到一定的启发,认为纪实性拍摄不构成对肖像权的侵害。原告贾某某把秦某某等4人一并作为被告告上法庭,要求秦某某等4人向其公开赔礼道歉,剪除影片拷贝上贾某某的镜头,同时赔偿贾某某精神损失费人民币4000元。法院经审查,认为被告不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。
秦某某等4人组织拍摄《我们的青春》电影,摄制组在威信县进行纪实性摄影时,摄下了一位在场卖棉花糖的公民贾某某的形象。贾氏本人自称因“生理缺陷”(贾某某患过天花,脸上有麻子)从来“连照相都不愿”。影片公映后,贾某某形象公之于众大约三秒钟左右。有熟人嘲弄贾氏“成了明星”,“长得那样还上电影”,这使贾某某感到痛苦。为此,贾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,认为秦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侵犯了她的肖像权,要求秦某某等4人向其公开赔礼道歉,剪除影片拷贝上贾某某的镜头,同时赔偿贾氏精神损失费人民币4000元。
笔者认为,根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,“公民享有肖像权,未经本人同意,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”,根据立法者原意,侵犯他人肖像权必须要以营利为目的,但是秦某某等4人不存在以营利为目的。贾某某在本部作品中只有3秒钟的镜头作为背景,并不能影响作品的完整性。观众买电影票来看电影也不是冲着贾某某卖棉花糖的电影背景来的,而是冲着电影整体情节而来观看,除了少数“熟人”以外,很少有人会注意到贾某某这个背景的存在,影响范围极小。秦某某等4人的拍摄贾某某的行为是以艺术作品创作为目的,并不是以营利为目的。其次,秦某某等4人的拍摄手法属于纪实性拍摄,这是艺术创作的一种形式。如果不允许纪实性拍摄把群众生活拍摄在内,会影响艺术作品的创作,若本部作品的其它被拍摄进来的群众也主张权利被损,那无法控制局面,整部作品就失去了拍摄的意义。再次,大众对于纪实性拍摄是一种娱乐需要,而贾某某卖棉花糖的形象也是本部作品的一个纪实性背景,应允许大众对娱乐的需要。最后,秦某某等4人只是如实记录贾某某卖棉花糖的场景,并没有可以丑化、扭曲贾某某的形象。贾某某之所以感受到痛苦,是因为他原本脸上就长有麻子,心里比较敏感,一般常人被熟人戏谑几句是不会造成难以承受的伤害,但贾某某却感觉受到了伤害。贾某某感觉受到了伤害与秦某某等4人的拍摄行为没有因果关系。为此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,秦某某等4人不承担民事侵权责任是正确的。
(作者单位 云南省威信县人民法院)